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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于下月听证

轨交延迟15分钟以上乘客是否有权退票?8月15日,本市将就《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几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刊登于6月20日《解放日报》第7版和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听证内容包括:(一)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关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履行的服务职责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者的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三)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关于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听证会将直接听取陈述人的意见。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可于7月29日至31日登录网站或者拨打电话报名,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及自己所持观点。报名网址: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报名电话:23112311(9:00至17:00)。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届时,听证陈述人凭通知出席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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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听证会涉及的条文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车站设置问询服务中心;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急救处置制度,并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和出具延误证明。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对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乘客,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加收十倍票款。其中,对乘客冒用的他人证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移交给有关发证机关处理;对乘客使用的伪造证件,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强行上下车;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使用滑板、溜冰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原地址: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17239/node17240/u21ai773379.html